值对象应该保持对实体的引用吗?

值对象是否应该在DDD方法中引用实体?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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@Dmitry:

这可能是我的情况。 在这里,我附上了类图,其中Account持有对IInvoiceable项的集合的IInvoiceable 。 我认为Tenant是实体,但它只拥有1个账户,我不认为Account需要身份。 它是Tenant一部分。 或者我应该将其视为实体? 对我来说它没有意义。

在此处输入图像描述

是的,它可以。 这将是一个相对模糊的情况,但DDD允许它,它可能是有用的。 来自Eric Evans的DDD书 :

VALUE OBJECTS甚至可以引用ENTITIES。 例如,如果我要求在线地图服务从旧金山到洛杉矶的风景优美的行车路线,它可能会获得一个路线对象,通过太平洋海岸公路连接洛杉矶和旧金山。 该Route对象将是一个VALUE,即使它引用的三个对象(两个城市和一个高速公路)都是ENTITIES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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